救贖的代罰理論真的不公平嗎?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代罰理論是最純正的福音信仰?」多看了幾篇文章,可以很明顯的看出該網站的作者不喜歡救恩的代罰理論。

Well ... 先說明一下我的立場,我贊同「代罰理論」。耶穌基督是為了我們的罪而死在十字架上,滿足了上帝公義的要求。我不否認該作者比較偏愛的得勝說是正確的,但我認為基督的死是替我們的罪而死,而他的復活則顯明基督的得勝以及基督徒可以藉此有新的生命。對我來說,這是一氣呵成的,我就搞不懂為什麼該作者硬是要把基督救恩的大功硬是切成兩半,堅持比較中間的差異。其實「保羅新觀」在我看來是同樣的事情。我不否認保羅新觀有提出一些過去我們忽略的內容,只是過度強調以致於忽略原本稱義的意義,難道非要用對立而非擴展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嗎?

不過我主要要回覆的對象是該文章所引用的東正教牧師的護教講道文章。我覺得裡面的內容很多是很不恰當的。以下會逐點條列東正教牧師的想法(中文翻譯以該篇 blog 為主)以及我個人的回應:

1. Penal substitution compromises the deity of Christ and puts a rift in the Trinity
代罰理論要麽妥協了基督的神性,好像他不是完全的神,要麽把三一的神解釋得各有一套,基督替人對付了父神的不合理要求,而不是心思、目標、情感和聖父一致的三一神。

我的回應:這就是我覺得最莫名其妙的地方。什麼叫作不合理的要求?在上帝有不合理的事情嗎?上帝定下了公義的法度,聖子也成全了救恩,這不正是一整套的計畫嗎?

2. With penal substitution, God is bound by necessity
代罰理論把神放在一個受限於某個道德律的地位,而不是有至高的主權。比如如果我一犯罪,神就不得不懲罰,好像我可以掌控神的作為,好像祂不能隨意饒恕。更有甚者,有人爭辯說上帝根本沒有義務救我們,祂必須刑罰犯罪的人,好像那就是公義。神首先是這種必須懲罰過犯的公義,而不是慈愛。

我的回應:如果這叫做限制,那上帝被限制的東西可多了。提後2:13 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類似的經文還有上帝不能說謊、上帝不能試探人等。上帝的全能是憑己意行作萬事(弗1:11)。上帝是公義的,所以人不能到上帝面前,但上帝也是慈愛的,所以祂預備了救恩。當這位牧師硬是要分先後的時候,卻忘了上帝是超越時間空間的主,這是上帝一整套的救恩計畫。

3. Penal substitution misunderstands the Old Testament sacrifices
代罰理論誤解了舊約的獻祭意義。舊約的獻祭禮儀從來不是上帝把祂的憤怒傾倒在祭牲動物身上,或者讓動物替以色列人接受地獄的懲罰。

我的回應:這位牧師認為舊約的獻祭是將禮物獻給上帝,而不是這些動物替我們的罪死。
利4: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很明顯在利未記有提到贖的概念,更不用提到亞伯拉罕獻以撒時候,上帝預備羔羊的替代概念。

4. Penal substitution misunderstands the word “justice”
代罰理論誤解了公義。真正的公義是毀滅仇敵:罪啊,死啊,撒旦啊,公義的對象不是受到轄制的罪人。

我的回應:這裡聽起來就是我們是無辜的,都是撒旦的錯。聖經中有眾多的經文,列出如下:
羅5:10 現在我們既靠着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得救,免受上帝的憤怒。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尚且藉着神兒子的死得以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腓3:18 我屢次告訴你們,現在又流淚告訴你們:許多人行事是基督十字架的仇敵。

我們罪人就是上帝的仇敵。其實該部落格的作者有提出一套解釋。作者認為:「神忿怒的對象是那些抵擋和仇視祂、以祂為敵者,不是我們一般所想的,那些顯出我們個人不完美的過犯。」

我認為這邊說的非常好,只是什麼是抵擋、仇視、作惡呢?
約3:18-20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

不信的人就是這種惡人。

5. Penal substitution misunderstands the word “propitiation”
代罰理論誤解了propitiation/expiation。獻祭不是滿足神的憤怒,改變祂對我們的態度,而是從施恩寶座上饒恕過犯。

我的回應:請看下面的經文
羅5:8-11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現在我們既靠着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着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不但如此,我們既藉着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着他以神為樂。

6. With penal substitution, God does not show unconditional love
神用代罰的方法救贖不是無條件的愛。

我的回應:這傢伙完全沒搞懂 unconditional 的意義。這位牧師說代罰理論要滿足上帝的憤怒(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這傢伙為什麼這麼喜歡用憤怒而不用公義),所以要先有憤怒這個條件,才可能有愛。問題是這裡的無條件的愛指的是上帝不是因為我們很好才愛我們,而是不管我們多麼爛祂都未我們預備了救恩。經文請看上面。

7. With penal substitution, God does not truly forgive
用代罰的方法救贖不是真正的饒恕。我的弟兄得罪我,我能夠堅持用報應的方法來饒恕嗎?甚至不惜任何人受到報應?

我的回應:這位牧師認為既然饒恕,上帝就不應該需要贖價,更不用說是別人替我們負的贖價。饒恕是很重要的一環,但上帝的公義也應當被滿足。雖然說真的,以我的立場,神屬性中最重要的一點,不是愛也不是公義,而是至高。祂是神,一切美善的源頭(雅1:17),所以怎樣才是美善的是由上帝決定而非人。所以當耶穌在回答少年官的時候,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人以為足夠好了,在上帝面前仍算不得什麼。

8. With penal substitution, God changes
神永遠不變,可是代罰理論把神解釋得變化多端,從憤怒到改變心意來愛。

我的回應:上帝不改變,所以祂在祂認為該憤怒的時候會憤怒,該慈愛的時候會慈愛。祂的標準永不改變。

9. Penal substitution makes the resurrection unnecessary
代罰式的救贖使復活沒有必要。既然基督的死已經付完贖價了,那根本不需要復活啊。

我的回應:請看下面的經文,很清楚地說道我們也要在復活的形狀上與基督聯合。
羅6:1-1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着呢?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着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10. Penal substitution makes the incarnation unnecessary
代罰式的救贖使道成肉身沒有必要。誰肉身受苦比基督還多就已經受罰,可以免下地獄了嗎?如果是基督的靈性受苦才算,那何必成為肉身?惡魔反正要在地獄裏受罰。

我的回應:請看下面的經文
羅8:29 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
來4:15 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祂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

道成肉身並非沒有必要,因為耶穌取了人性來到世上,好叫我們有能夠效法的對象,並且知道我們靠著上帝可以變成新造的人

11. One person cannot be punished for another
一個人不應該替另一個人受懲罰,因為主曾說,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耶利米書31章30節)。神必不說謊。

我的回應:我認為這是最好的一個質疑。事實上在以西結書裡面也有提到「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結18:20)。但在這裡談的主要是,每個人都犯了罪,我們會死不是因為亞當吃了果子。是,亞當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罪臨到了世界,但我們受審判被判為有罪是因我們自己有罪的行為。不是說不能替罪,而是這是我們人自己的罪,別怪祖先或其他人。上帝派獨生子來到世上,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這就顯明了上帝的大愛。

羅5:6-8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 或者有敢做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12. Penal substitution makes death a punishment rather than a result
聖經說死是一個後果,不是一個刑罰。

我的回應:這有差別嗎?和下一題一起講。

13. Penal substitution undermines union with Christ
代罰理論破壞了與基督聯合的教導,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道理與代罰是衝突的。

我的回應:作者的邏輯是這樣的。如果死是一個刑罰,那麼和基督同釘十字架(加2:20)就是和基督一起被處罰。一個罪怎麼能處罰兩個人呢?所以說死是刑罰是說不通的。我必須承認這真是有趣的邏輯 ... 按著這個邏輯,到不如說基督已經為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那我幹麻要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啊?

邏輯和解經不是這樣使用的吧 ... 基督為我的罪死,好叫我的罪得蒙赦免,能靠著聖靈活出基督的樣式,他為我死,我為他活。同釘十字架在這裡不是指人所當受的刑罰「死」,而是表明我們要脫去我們的老我、纏累我們的罪,好叫我們能活出新的生命。

加2:2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14. Penal substitution was absent from the entire Church (both east and west) for at least 1,000 years
教會歷史的前面1000年沒有人知道這個救贖論。中世紀的基督徒哲學家安瑟崙建立了代罰理論的基礎。

我的回應:安瑟崙所建立的基礎是付贖價的對象,不是魔鬼而是上帝自己,不是和撒旦做交易,而是滿足上帝公義的要求。但這個救贖論本身有著聖經的根據,也就是老早就寫在聖經上了。教會歷史前一千年,討論的東西可多了,還沒輪到救恩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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