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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同性戀議題的態度

最近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出爐了,毫無意外的,以 11:3 壓倒性的比率通過了民法目前對於婚姻的定義違反了憲法中所謂的「婚姻自由」。有不少抗議人士開始喊著這個議題應該要交付公投,其實我心中一直很納悶,他們到底哪來的信心覺得公投的話就會贏啊?(如果可以開賭盤的話我一定押輸的那一邊) 我是基督徒,在同性戀這個議題上我持的是反對的意見。不過我一直以來很討厭這些反同團體的論述,如果有在看像是「 沃草烙哲學 」之類的人應該會看到很多反駁的文章(或者說是打臉),看了都讓人覺得難過。既然如此,那為什麼我還是反對同性戀呢? 其實在諸多關於基督教信仰和同性戀的這個議題上,我認為寫的最好的文章是這一篇「 證明「恐同教義」很荒唐一萬次,也不會因此而改變,因為…… 」 作者不是基督徒,我也不認識他,不過我知道我弟和我一些朋友認識他,應該就是他口中漸行漸遠的團契朋友。他很清楚的說明了基督徒的立場, 我反對同性戀,是因為上帝看同性戀事件罪惡的事情,而我順從上帝的帶領 ,只是這樣,沒有其他的理由。跟同性戀無法生育、是天生還是後天的、可能有的社會問題等等都無關,就算社會逐漸改變制度,這些對一般人來說逐漸不是問題了,我還是反對同性戀。 那篇文章的作者謝宇程說:「我自己經歷一次信仰的轉骨,對一個有信仰的人來說,那其實是一次剝皮斷骨、切筋割肉的過程。」對他而言,選擇其他的「真理」(像是自由、平等、開放之類的)更符合人理智所能接受的美好。然而真理是由人來決定的嗎? 不管是不是基督徒都會知道聖經中的一段經文:「神愛世人」,可是有多少非基督徒會知道後面的經文呢? 約3:16-19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因為 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 神獨生子的名。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  神愛世人,所以救人脫離罪惡,這個罪並不是人自己憑自己意思所決定的規範,而是上帝所定的。什麼是「罪」,這邊很明顯的告訴我們「不信上帝獨生子就是罪」。這個定義有多少非基督徒能夠接受呢?就是基督徒自己也愈來愈多人以愛為名而不理會上帝對罪惡的厭惡以及救恩的寶貴。  謝宇程在他的文章中另外講了一件很重要...